(一)对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应及时整理收集,比如寻找一方隐藏重大财产线索的相关文件、记录等,以证明财产情况。
(二)对于一审结束前已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证据,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凭借调查令去获取如涉及商业秘密的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
(三)若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需向法院说明情况,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同时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争议焦点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