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持电话畅通,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保证在被传讯时能及时到案,因为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公安可能因调查进度未联系。
(二)主动联系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询问案件进展,注意沟通方式,态度要诚恳礼貌。
(三)若自身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需求,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
(四)在合理时间未得到回复或出现异常情况,向公安机关的上级部门反映,要求说明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