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
1.在离婚冷静期内反悔,可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受理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填《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发《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保存离婚登记档案。
2.冷静期过了,但没在三十天内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诉讼离婚
在宣判前反悔,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否允许由法院决定。若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