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瓶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时,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有过错则按比例分担。建议肇事者主动垫付医药费,若不垫付,伤者自行垫付后,可先尝试与肇事者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电瓶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时,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后续可向致害人追偿。未投保交强险的,由肇事者垫付。若肇事者拒绝,伤者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