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告情况正常,应先确定被告住所地,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非住院就医的地方。
(二)若被告存在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特殊情况,可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