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机动车之间车祸同等责任赔偿
若双方损失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可选择互碰自赔,自行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若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双方先用各自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
(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车祸同等责任赔偿
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部分机动车一方承担60%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40%责任。若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