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先看是否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若有则是共同债务。
(二)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三)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通常不是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除外。
(四)离婚时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先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