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信用卡债务,夫妻双方可先友好协商债务分担比例,达成一致后按约定执行。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二)当信用卡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若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要注意收集自己不知情且未从中获益的证据,避免承担该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