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领证且共同生活,一般不用退还彩礼,可正常维持现有财产状态。
(二)若因给付彩礼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双方离婚,给付人可准备好能证明生活困难的材料,如低保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向法院请求返还彩礼。
(三)若领证但未共同生活随后离婚,给付人可收集未共同生活的证据,像分居证明、聊天记录等,要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