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承租人未经同意装修,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无法获得装修补偿,此时承租人应尽快按出租人的要求处理,避免进一步损失。
(二)若经同意装修,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时,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承租人可拆除,但要保证拆除后房屋不毁损,否则需恢复原状。
(三)已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因承租人违约致合同解除,一般无补偿,除非出租人同意利用,此时双方可协商补偿数额,协商不成可鉴定评估,由法院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