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取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若自身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可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向法院表明这一情况以争取优先抚养权。
(二)若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可收集孩子的生活照片、学习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明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如果自己无其他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子女,可提供对方子女的相关信息,作为争取抚养权的依据。
(四)若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
(五)当父母抚养条件基本相同时,若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让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具愿意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孩子的书面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