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团伙盗窃9000元以上案件中的嫌疑人,若属于从犯,应主动向司法机关表明自己在犯罪中所起的次要或辅助作用,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二)嫌疑人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认定为坦白情节。
(三)主动退赃退赔,尝试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些情节在量刑时会被法院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