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拐卖妇女不愿抚养孩子,尊重其意愿,不强制其承担抚养义务。因为妇女被拐卖受侵害,生育非自愿,其意愿应得到尊重。
(二)若妇女愿意抚养孩子,法院应支持其诉求,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妇女不抚养时,孩子生父有能力且愿意抚养,可由生父抚养。
(四)生父无法履行抚养义务,通过合法途径将孩子交由符合条件的收养人收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此规定体现了抚养权判定应遵循最有利于孩子成长和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