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判断电信网络诈骗主观明知时,要全面审查行为方式,若发现使用虚假身份、地址,或用非本人银行卡、虚假IP地址等隐蔽手段,可初步认定其明知违法。
(二)关注交易情况,当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且无法合理解释时,可认定主观明知。
(三)考虑行为人对诈骗手段的认知,长期从事相关行业却仍参与,可推定为明知。
(四)重视他人的告知或提示,有人提醒后仍继续,可认定主观明知。
(五)给予行为人反证机会,若能证明不知情,不应认定为明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实施故意隐瞒身份、使用虚假身份、使用非本人银行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等行为,结合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其是否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相反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