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证据是否为新证据,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准许并依申请调取的证据。
(二)若为新证据,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提交该证据。
(三)若非新证据,由于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所以要做好不被法院采纳的心理准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