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主合同有效但保证合同无效时:
若债权人无过错,保证人与债务人要一起对债权人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二者共同赔偿。
若债权人、保证人都有过错,保证人承担赔偿不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债权人可先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按比例索赔。
(二)当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
若保证人无过错,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若保证人有过错,承担赔偿不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同样先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再向保证人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