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卡人应合理规划消费,避免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大量透支,不肆意挥霍透支资金,以免被认定为非法占有。
(二)不要在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也不要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来逃避还款和催收。
(三)杜绝使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留意透支数额,当接近“数额较大”标准时,要尽快还款,避免刑事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