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执行人偿还部分欠款,可与申请执行人积极沟通,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剩余债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二)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
(三)被执行人需严格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后续义务,履行完毕可实现案件执行完毕撤案;若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此条虽未直接针对偿还部分欠款撤案,但体现了撤案需符合法定情形,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可撤案,为双方达成和解后申请撤案提供了法律逻辑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