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应主动退还彩礼。
(二)若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离婚时女方要退还彩礼。此时双方可先协商退还事宜,协商不成的,给付方可向法院起诉。
(三)在涉及彩礼返还纠纷时,双方都应收集相关证据,如彩礼给付的凭证、共同生活开销的票据等,以便在可能的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