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离婚,原告应积极收集法定判离情形的证据,像重婚要有对方婚姻登记或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与他人同居要有共同居住相关证明;实施家庭暴力要有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要有相关证人证言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要有分居协议、租房合同等证据。
(二)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和主张损害赔偿时,要留存好财产相关凭证以及因对方过错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证据,如财产损失清单、心理咨询记录等。
(三)被告不想离婚,应尽快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的证据,如家庭合影、聊天记录、共同旅游票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