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失踪,准备好儿子失踪的相关证据,等待法院按法定程序宣告。
(二)儿子被宣告失踪后,先尝试与儿媳协商变更孙子抚养权,若儿媳同意,双方签订并履行抚养权变更协议。
(三)若儿媳不同意,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在诉讼过程中,收集儿媳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如虐待、遗弃、无经济能力等情况,增加获得抚养权的几率。同时,法院会综合孙子意愿、双方经济条件、抚养能力等因素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虽然这里是申请宣告失踪后变更抚养权,但法院处理原则同样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