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被迫的证据,像胁迫时的录音录像、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明放弃抚养权非真实意愿。
(二)若未办理相关手续,凭借收集的证据向法院请求撤销放弃抚养权的意思表示,重新争取抚养权。
(三)若已办理手续,收集好证据后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等待法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结合证据判断是否存在胁迫情形。若查证属实且有抚养能力和条件,法院可能支持变更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