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争取儿子抚养权,要做好不能经常陪伴儿子成长的心理准备,可提前规划好时间,定期与儿子相处。
(二)在抚养费方面,应与对方友好协商费用多少和期限长短,若协商不成,积极配合法院判决并按时支付。
(三)明确自己虽不直接抚养,但仍有监护权,可监督对方抚养情况。
(四)充分行使探望权,若对方不协助,可通过沟通或法律途径解决。
(五)若发现对方不利于儿子身心健康成长,及时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