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离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供夫妻感情破裂证据,如分居满两年等。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通知对方,即便对方未到庭,法院也可缺席判决。
(二)不同意离婚:积极应对诉讼,收集双方感情未破裂的证据,向法院表明不想离婚的态度。
(三)注意事项:在整个过程中,要关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