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抚养权方去世,另一方应主动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尽快将孩子的生活安排妥当,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与学习。
(二)若另一方存在不宜抚养的情况,有监护资格的人如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收集另一方不宜抚养的证据,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申请。
(三)若父母均去世或均无抚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需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抚养或扶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