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提供相关证据,认罪态度良好,这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和其主观态度。
(二)争取谅解:尝试联系被害人,争取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的谅解书往往在量刑时会被法院考虑。
(三)提供有利于从轻处罚的情节:如果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材料,争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等情形,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