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孩父母健在且有抚养能力时,姥姥姥爷可与小孩父母充分沟通,自愿选择轮流照顾、定期看望等方式协助照顾小孩,给予生活照料与陪伴。
(二)小孩父母无抚养能力,姥姥姥爷有负担能力的,双方应共同协商制定抚养计划,明确各自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责任。
(三)若姥姥姥爷在带小孩问题上产生争议,可先寻求社区、妇联等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