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方面判断:关注行为人是否蓄意、有预谋行骗,若存在偶发性,或因生活所迫等可理解原因实施诈骗,主观恶性相对小,可作为认定情节较轻的依据。
(二)犯罪数额衡量:以接近立案标准且未达数额巨大起点为参考,符合此情况多会认定情节较轻。
(三)犯罪手段及后果评估:未用暴力胁迫、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恶劣手段,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如未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倾向认定情节较轻。
(四)悔罪表现考量:行为人主动退赃退赔、积极补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悔罪表现,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