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受抵押方沟通,明确表达该抵押未得到自身同意,要求对方确认抵押行为无效。若对方不同意解决,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二)若沟通没有效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在诉讼过程中,要准备好能证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自己对抵押不知情且未同意的证据。
(三)要是受抵押方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不知抵押情况、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完成了抵押登记,可能不能追回房产,不过可以向老婆要求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