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款项是赠予性质,且无附条件或附条件已达成,赠与完成,离婚后无需退还,像结婚纪念日明确为赠予的红包。
(二)若款项是借款性质,有借条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女方应返还。
(三)若款项是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男方可要求返还。
(四)双方可先协商款项性质及是否返还,协商不成通过诉讼,由法院结合证据和事实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