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审查逮捕阶段,若遇到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情况,检察院要果断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自行侦查两种方式。补充侦查最多两次,每次一个月。第一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可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次仍不足,则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释放被押的被不起诉人。
(三)后续发现新证据且符合起诉条件时,检察院可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