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费用方面,若要减少自身承担费用,需尽力争取胜诉结果。在无十足把握完全胜诉时,积极与对方沟通和解,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点导致部分败诉,从而让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整费用承担数额。若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可提前评估自身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合理提出诉求。
(二)鉴定费用方面,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在决定启动鉴定时要慎重,充分评估必要性。若对对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准备充分理由向法院证明异议成立,这样才有机会让原鉴定意见不利方承担重新鉴定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