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对驳回追加申请裁定不服,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准备好复议申请书等材料,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二)收集新证据重新申请。若因证据不足被驳回,积极收集新的证据,然后重新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三)另行起诉。当存在无法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的特定情形时,通过诉讼确定相关主体责任,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