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若觉得理由不成立,在收到通知书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二)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检察院认为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需执行。
(三)若有证据证明职务侵占行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且公检机关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