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想唯一住房被强制执行,可证明该住房是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向法院提出查封但不拍卖、变卖或抵债的请求。
(二)若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唯一住房,可与其协商,看能否达不成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居住房屋,或者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方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