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先用权是一种合法权益,在专利申请日前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必要准备的主体,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构成侵权。这一规定平衡了专利权人与先用权人的利益,避免因专利授权而使先用权人前期投入付诸东流。
(2)“原有范围”的界定以专利申请日前的生产规模以及现有生产设备或准备能达到的规模为准。这为先用权的行使划定了清晰的界限。
(3)要主张先用权,必须提供如生产记录、采购凭证、销售发票等证据,证明在申请日前就已开展制造活动或做好了准备。并且先用权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提醒:主张先用权需有充分证据,且严格在原有范围内制造使用,不同案情适用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