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打官司中具有效力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类,且需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上述八类证据形式。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对自身经历的描述;书证依靠文字等思想内容证明事实;物证以自身特征证明;视听资料通过声音图像呈现;电子数据是电子手段形成的信息;证人证言是证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是专业分析判断;勘验笔录是对现场物品的勘查记录。这些证据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才能被法院认可。比如虚假的证据、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被采用。如果在打官司过程中,你对证据的收集、认定等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