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打算凭借欠条起诉,应确保欠条内容完整、形式合法且无明显瑕疵。同时,尽量收集款项交付记录等其他能够证明借贷事实的证据,避免仅依赖欠条。
(二)若作为被告,对欠条有异议,需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反的证据或合理的抗辩理由,例如债务已清偿的相关凭证、受胁迫的证据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