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有借条挪用资金情况,若符合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应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罚,如主动退还挪用资金。
(二)若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情况,因其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且量刑更重,要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问题。
(三)若有借条且能证明是正常借贷关系,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借条、资金用途证明、转账记录等,以证明自身行为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