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父母是正常有监护能力且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未成年人应随父母一方生活,该方正常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也需配合并尽到相应抚养等义务。
(二)当父母均无监护能力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法定情形出现时,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定程序来申请变更监护人。可以考虑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新的监护人。
(三)要是没有合适的人选来担任监护人,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社会组织将承担起监护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