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时,优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若共同财产不够清偿,再考虑执行夫妻各自个人财产。
(二)生效法律文书仅列夫妻一方为债务人,发现是共同债务可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但追加前不能单独执行未被列的一方财产。
(三)执行依据未明确是共同债务,法院要通过法定程序审查,确定为共同债务后才可执行另一方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