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应积极收集财产相关证据,像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明细等,以此证明财产状况和双方对财产的贡献;若有婚前财产,准备能证明是婚前购买或取得的证据。
(二)庭审中,因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男方若有证据证明女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主张女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三)男方要积极与女方及其代理人沟通,尝试调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财产分割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