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同责相撞事故后,双方第一时间应在各自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方损失。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上限是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上限为1.8万元,死亡伤残赔偿上限是18万元。
(二)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于双方是同等责任,一般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三)若双方都购买了商业险,各自的保险公司会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若一方只有交强险,超出部分则需自行承担50%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