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若存在可能实施新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等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等、可能打击报复被害人等、企图自杀或逃跑这些情况,应予以逮捕。遇到这种情况,司法机关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按照程序执行逮捕。
(二)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司法机关要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可能性以及过往犯罪记录等情况。
(三)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执法人员要严格界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