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通常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判断是否属于特殊情形。若被告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原告起诉离婚可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若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一年,有被告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三)若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原告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