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女方怀孕五个月,给付方要求返还彩礼,双方可先协商,考虑女方怀孕的情况适当减少返还比例。
(二)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方请求返还,鉴于女方怀孕,双方可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确定合理返还数额。
(三)不符合法定返还情形且已结婚共同生活,无需退还彩礼,若给付方纠缠,可通过沟通或寻求基层组织调解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