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保全对方车辆交保证金是为防止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保证金用于赔偿可能的损失。
(二)保证金数额依据实际保全财产价值而定,法院参考被保全车辆价值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特殊、风险可控案件,法院可能降低保证金比例。
(四)申请保全人可用其他等值担保财产、第三人提供保证等符合条件的担保方式替代保证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