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资金流向证据,查询银行转账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明细等,以此判断借款资金是否进入所谓借款人账户,或者借款后是否立即转给他人,若存在此类情况,可证明其未实际使用借款。
(二)获取证人证言,寻找借款时在场的人、知晓借款实际情况的人等作为证人。证人需具备作证能力,且其证言要客观真实。
(三)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如聊天记录、邮件、借条备注等,若其中有内容表明他人是实际借款主体,可作为有力证据。
(四)申请鉴定,对借条等借款文件上的笔迹、指纹进行鉴定,若鉴定结果显示不是所谓借款人的,可证实非实际借款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