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实施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要避免刑罚应杜绝实施相关寻衅滋事行为,即不随意殴打他人导致情节恶劣,不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达到情节恶劣程度,不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二)若已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应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争取从轻处罚。
(三)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这种情况下更要及时停止犯罪行为,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弥补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