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时,即第三人不知情且已完成过户并支付合理价款,其他共有人应收集擅自处分人侵权的相关证据,如房屋交易记录、沟通记录等,向擅自处分人主张赔偿损失,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当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如明知是共有房屋仍交易、未支付合理价款等,其他共有人可准备好共有房屋的相关证明、交易存在问题的证据等,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恢复房屋共有状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